据了解,本标准共分为5章和2个附录。主要技术内容是: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公共建筑可再生能源综合利用量核算,居住建筑可再生能源综合利用量核算等。修订的主要内容:1.可再生能源综合利用量核算修改为公共建筑可再生能源综合利用量和居住建筑可再生能源综合利用量核算两个章节;2.可再生能源综合利用量指标提高,核算公示调整。
本标准基本规定强调,民用建筑的可再生能源应用系统必须由建设方统一投资建设,除公共建筑和精装修住宅要求所有可再生能源设备均安装到位以外,对于毛坯房交付的住宅建筑,如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或空气源热泵热水系统,应将太阳能热水系统或空气源热泵热水系统等可再生能源设备安装到位,户内的热水供回水管可由用户自行安装。建筑设计应预留相应的设备布置平台或构架。其余可再生能源应用系统除需要用户自行安装的末端设备外均应安装到位。既有民用建筑改造时宜对可再生能源应用设施同步改造。
本标准规定民用建筑可再生能源综合利用量仅仅是可再生能源应用系统的容量指标。具体设计应考虑项目容积率、建筑面积、屋顶可利用面积等因素,合理设计和布置可再生能源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