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专家委员会实行主任负责制。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下设建设管理、工程设计、建筑施工、部品部件生产4个组,每个组设组长1名,副组长若干名。专家实行聘用制,每届任期3年。
二、专家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承担建筑工业化工作的技术支持和专家咨询服务。参与省内建筑工业化规划、政策、制度的研究,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参与建筑工业化地方标准以及省级课题的研究、论证、技术审查等工作。
(二)参与建筑工业化项目评价技术指标体系建设;参与建筑工业化政策落实和实施效果的评价;参与建筑工业化项目的认定和评价。
(三)参与建筑工业化重大科技成果库建设,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参与建筑工业化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新工艺的研究、认证、推广工作。
(四)参与建筑工业化省级试点示范创建的指导、评估、认定等工作;指导地方或企业建设建筑工业化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
(五)参与全省建筑工业化监管服务平台的研究、建设,指导推广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大数据技术、物联网技术、智能建造技术在建筑工业化中的集成应用。
(六)参与建筑工业化技术、标准的培训、宣贯,以及国内外先进技术的交流和研讨等活动。
(七)定期向省建设厅及省建筑工业化协调小组报告工作情况,做好其委托的其他事项。
三、专家委员会要切实加强建筑工业化领域的技术研究,为提高全省建筑工业化科学决策和管理水平提供有力支撑。专家要切实履行好职责,为建筑工业化发展提供科学、严谨、客观、公正的咨询意见和评价结论;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对违反相关规定或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取消专家资格。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本地建筑工业化专家库建设,发挥好技术支撑作用,不断提高建筑工业化发展质量和水平。
附件:浙江省新型建筑工业化专家委员会成员名单.pdf